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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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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5-12-22

    编者按:中国国务院拟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,这一举措或将获得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修法授权。肖钢表示,草案规定了三方面内容,包括授权事项、实施期限以及相关配套要求;授权决定实施期间,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,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。

 

    当前,中国国务院拟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,这一举措或将获得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修法授权。这是21日中国新闻网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的信息。

 

   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1日在北京举行。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《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〉有关规定的决定(草案)》的议案。

 

    中国现行股票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度,是由证券法确立的。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,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。

 

  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当天就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说,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,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,其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,完善信息披露规则,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审核,报证监会注册生效;股票发行时机、规模、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,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、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。

 

    肖钢指出,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、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,强化事中事后监管,严格处罚欺诈发行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,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。

 

    肖钢介绍,根据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实际需要,草案规定了三方面内容:

 

    一是授权事项。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,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,实行注册制度,具体事项(包括注册机关、审核要求、信息披露要求、中介机构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处罚执法等)由国务院作出安排,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。

 

    二是实施期限。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二年,自授权决定施行之日起算。

 

    三是相关配套要求。授权决定实施期间,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。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切实保护投资者合作权益,并认真总结经验,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。

 

    此前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。法律委员会认为,落实“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”任务,涉及证券法相关制度的调整。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,鉴于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,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前一时期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,认真总结经验教训,研究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,需要一个过程。同时,股票发行注册制,没有实践经验,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,将实践证明可行的纳入证券法修订草案。据此,以授权决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改革,是可行的。

 

    据了解,注册制改革相关内容提请审议后,还需经委员长会议,根据审议情况,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。